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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钧律师亲办案例
在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中寻求平衡与和谐——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集资案办案侧记
来源:苏发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浏览量:657

    来源:谈判律师网 作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2007年8月,本所苏发钧、向芳律师接待了四川省水利厅的数名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称他们于1998年在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集资,总金额达500余万元,共涉及200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谷XX将所集资金挪用到了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个公司,用于某国道公路的改建工程,2004年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已注销。近十年过去了,老同志们连本带息都没收回,先后有10多名老同志含恨离世。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少将本金收回来。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两位律师一方面要求老同志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同时抓紧研究这个案子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步结论是:如果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刑事控告,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赃款的退赔实现老同志的债权。承办律师向老同志们出具了代理方案,得到大家的认可后,2007年11月26日一共172名受害人推举了三名诉讼代表人与本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报告》。2007年12月27日代理人向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递交控告状及相关证据,对谷XX提出了刑事控告。之后该案被转到了案发地青羊区公安分局办理。2008年1月警方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谷XX一直在外省老家不予配合,直到2008年10月4日,警方将其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办案律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不断地与青羊分局和集资人沟通、协调委托人与办案单位的矛盾、调查谷XX的财产状况、寻求实现委托人最终目的的途径。2008年10月26日终于促成谷XX与诉讼代表人签订了《债务确认及转让合同》,并偿还了10万元,关键是该案的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集资人的损失有了从民事诉讼途径追回的希望。

    2008年12月,代理人依据《债务确认及转让合同》以三名代表人的名义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资阳中院将案件指定给乐至县法院管辖。乐至县法院决定将该案拆分到每一个集资人名下,要求以172个单独的案件重新起诉,并多次向青羊公安调取证据和核实情况。2009年8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谷XX及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欠款。但谷XX并没有按期偿还,2010年1月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因修建319国道欠债达5000多万元,谷XX个人也没有财产,已在乐至县法院执行的就有70多个案件,均没有执行到位。国家统一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后,将对修建国道所负债务予以补偿,谷XX的公司也在补偿之列。财政款项下拨后,本案的集资人的所有债权即可以全部实现。这样的结果令委托人十分满意,办案律师将随时关注政府补偿资金拨付动态,尽职尽责,善始善终,力争结局圆满。

    本案承办律师在维护委托人权益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付出了大量努力,为实现两者的平衡、和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办案难度非常大。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都可能让案件陷入绝境,并且有可能产生新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案件的每一步都跟诉讼代表人交流,在必要的时候召开集资人大会,向全体委托人汇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解答他们的疑惑,让当事人建立起对代理律师的充分信任。有了对代理律师的信任,律师的建议和说服才能被接受。在刑事诉讼阶段,如果办案警官稍微有不慎的言行,都会激起当事人的巨大愤怒,欲集体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动。有一位老同志在局长面前因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差点发生意外。律师一方面要给当事人做工作,让他们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难度,另一方面要给公安机关做工作,让他们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尽量加快办案的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促成了在刑事侦查阶段双方签定了民事合同,挽回了民事诉讼。进入民事诉讼阶段后,同样的心情驱使当事人要求案件尽快了结,但是法院指定管辖、拆分案件、核实案情等也耗了很长时间。当事人多次要求到乐至法院去施加压力,办案律师都予以及时阻止并且将他们的意见带给法院,成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和谐交流的桥梁,获得了法院和当事人双方的认可。承办律师始终顾全大局、耐心说服,最终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也没有任何当事人对律师进行投诉,这是非常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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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发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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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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