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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成功代理政府采购案 成都中院判决投标供应商胜诉
来源:苏发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浏览量:866

来源:谈判律师网 作者:陈 容、苏发钧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苏发钧、陈容律师代理的浙江省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四川省蒲江县财政局发生的政府采购行政监管纠纷一案,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10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撤销蒲江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蒲江县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持续了一年的这起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终于以投标供应商的胜诉而告终。此后,蒲江县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重新进行招标,东方公司顺利中标。

2009年9月,东方公司参加了采购人蒲江县职业中学服装专业实训基地缝制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并在综合评审后被评审专家组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蒲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公示。随后,另一投标供应商认为该评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先后向蒲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和蒲江县财政局提出了质疑和投诉。蒲江县财政局审查后,以东方公司未提供相关产品针对本项目“制造商授权”为由,认定东方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蒲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东方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在提起行政复议被成都市财政局维持后,再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所代理律师认为:第一,本案招标文件中将“制造商授权”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置性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制造商授权”条件,违反了合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第二,本案采购活动仅通知并公示了包括东方公司在内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根本就没有确定中标结果,而蒲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决定事项却是“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决定针对的事实尚未发生,认定事实显然错误。蒲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投诉的事项不相关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因此,浦江县财政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招标文件设置“制造商授权”合法但存在不合理性,而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合理性问题,投诉处理决定无论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蒲江县财政局的处理结论载明是“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于本案所涉及采购的中标结果并未最终确定,仅是选出三个候选人予以公示,并不能确定最后的中标人,因此蒲江县财政局依据的法条指引的处理结果与其实际作出的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蒲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蒲江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蒲江县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这一诉讼实际上是东方公司对目前政府采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发起的挑战。倘若利益受损的供应商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则其危害后果是政府采购市场会有越来越多的不规范现象,不仅部分优质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采购人的利益同样会受到损害,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好的”的乱象将愈演愈烈。关于“制造商授权”问题,在政府采购中早已突出存在,而且一些省级财政部门已经引起了重视,明令禁止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将“制造商授权”作为投标供应商的前置资格条件,否则会造成生产商与经销商在政府采购中的不平等地位。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制造商授权”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纠正,我们期待国家尽快统一立法,禁止设置“制造商授权”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为政府采购及案件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终结广为诟病的政府采购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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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钧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谈判律师网 创办人,擅长公司、合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实务。

陈容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合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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