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申请仲裁某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总额5856.6万元。
苏律师等代理开发商,并且提出仲裁反请求。本案涉及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发包人是否迟延支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是否达到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审计费用的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等问题。通过工程造价鉴定,仲裁裁决开发商应支付的款项总额为3707.3万元,开发商应当支付的金额比建筑公司要求支付的金额减少了约2149.3万元,减少比例为36.7%。
(案号:〔2014〕成仲案字第460号)